儿童慈善活动将向大病救助倾斜
《意见》提出,对开展护理型、服务型项目的慈善组织,民政部门要协助其与医疗机构、儿童家庭或福利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对设立资助型项目的慈善组织,要指导其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医疗救助与慈善救助间的衔接。要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将一定比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资金投向困境儿童的救助和服务、儿童大病医疗救助项目。
《意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引导社会力量特别是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患大病重病儿童、患罕见病儿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的救助和服务,帮助各类慈善力量锁定帮扶的目标群体及具体帮扶对象。指导各类社会力量兼顾经济援助和服务支持,既帮助儿童解决基本生活方面的需求,也满足儿童在教育、医疗、安全、心理健康、社会融入等方面的需要。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群体,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专业性强的慈善组织合作,使其协助监督基本生活费发放、医疗和教育方面优惠待遇等政策的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