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打非”指向更明晰

作者: | 2014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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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药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武警后勤部卫生部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全国正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行动中,一些地方就有关中医监督的范围、内容界定等难点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日前正式批复。

  批复明确,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一旦有违规行为,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批复指出,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应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批复特别指出,任何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符合原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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