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杀医案凶犯被判死刑

作者: | 2014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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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5月,被告人王运生被医院确诊患有肺结核,随后在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被害人陈妤娜为其主治医生。住院期间,王运生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多次与陈妤娜发生争执。出院后,王运生认为自己病情恶化,迁怒于陈妤娜,遂起意报复。2012年4月28日,王运生戴口罩,携带匕首进入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部,对正伏案写病历的陈妤娜头部、颈部、胸腹部等处连刺20余刀,导致陈妤娜当场身亡。12月2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运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运生以被害人陈妤娜存在医疗过错,对于案件的引发具有一定的责任,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程序违法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认为王运生因对治疗效果不满而迁怒主治医生陈妤娜,在医院公然行凶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全案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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