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有新规

作者: | 2014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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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日发布的解读指出,近年来,个别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安全管理方面暴露出问题,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反映出医疗机构在新生儿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亟须加强。

  《制度》要求,对无监护人的新生儿,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对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制度》要求,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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