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禁烟

作者: | 2014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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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指出,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部门和地方也制定了相关规章规定和地方性法规。近年来,通过各方共同努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要看到,在公共场所吸烟的现象仍较普遍,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危害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而且损害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通知》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通知》强调,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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