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

作者: | 2014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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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要求,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由申请鉴定的户口登记机关所在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受理和反馈。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逐级报送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通知指出,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尽快实现计算机打印签发,逐步实现各省(区、市)和全国的信息联网。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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