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镜诊疗技术应用有了规矩
《规定》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和发布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三级内镜诊疗技术管理参考目录、各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各专业三级及以下内镜诊疗技术管理目录。未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向下调整三级、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管理级别。《规定》要求,新建的二级以上医院或新设置与开展相关专业内镜诊疗技术相适应诊疗科目的二级以上医院,拟开展四级内镜诊疗技术的,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试运行。通过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和复核方可正式开展相关诊疗工作。
《规定》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四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指定或组建各专业四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二级及以下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工作由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决定组织方式。
《规定》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依托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开展工作,定期向医疗机构反馈质控结果。鼓励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
同时印发的10个专业13种类型的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明确了许多具体准入指标。如《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规定,开展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为二级及以上医院,每年收治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不少于500名;拟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开展呼吸系统疾病诊疗工作不少于10年,近5年内累计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0例,其中包括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累计不少于100例。拟独立开展按照四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技术的医师,应当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四级呼吸内镜诊疗技术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累计独立完成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300例,其中按照三级手术管理的呼吸内镜诊疗操作不少于100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