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出全国学校“禁烟令”

作者: | 2014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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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指出,凡进入中小学校、中职学校、幼儿园,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校长是学校禁烟第一责任人。要在校门口显眼处设立“无烟校园”或禁烟标志。学校不设置吸烟区,不摆放烟具,不出现烟草广告或以烟草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学校小卖部不得销售烟草制品。要做好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时的禁烟解释和劝导工作。所有高等学校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也不得设置吸烟室,在醒目位置要设置禁烟标识和学校禁烟监督电话。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室外露天区域设置少量吸烟区,并要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识。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有吸烟习惯的师生戒烟。

  通知强调,要加强吸烟有害宣传教育。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世界无烟日、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课堂、讲座、党团活动等对学生开展禁烟教育。各地要结合实际广泛开展“无烟校园”创建活动,建立督导检查机制,对禁烟工作措施落实不力的学校要进行查处通报。

  根据这项新规,学校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将履行禁烟职责纳入教职工考核和学生评价体系,并设立禁烟监督员,加强禁烟日常动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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