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审理 专家辅助人登场
请来专家辅助人——
对司法鉴定结果“再鉴定”
11月25日,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在诉状中称,他因为轻微脑梗到某医院急诊就医。医生在没有进行碘过敏试验的情况下,为他使用了含碘的造影剂,使其病情恶化。在随后的抢救中,医院又一次使用含碘药物,最终造成其偏瘫。他要求该院承担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委托法医临床医疗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方应承担约75%的责任。鉴定机构作出书面答复,鉴定员也出庭答问,但医院方表示不能接受。
医院方提出的异议涉及大量医疗专业领域的知识。为帮助合议庭正确认证该鉴定意见,海淀区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鉴定拍卖组协助法官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从海淀区医学会请来3名相关科室的主任医师级专家出席。
当日下午,合议庭3名成员在会议室将本案的病历、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等拿给3名专家看。经近1个小时的准备,3名专家被请进法庭,听证会正式开始。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对鉴定发表意见,法官总结双方争议焦点,专家针对焦点问题出具意见。
听证会最后,法官将院方代表请出法庭等待。承办法官则向专家询问了20多个涉及用药、诊疗程序的专业问题。专家作出回答,并表示稍后将形成书面意见提交法庭参考。
海淀区法院诉讼服务办公室鉴定拍卖组组长李涛说,经修订,今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次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加入到民事诉讼程序中。该案是海淀区法院运用专家辅助人制度首次处理的民事案件。
据介绍,专家辅助人是指具有某学科专业知识,并受当事人、公诉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聘请,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辅助聘请人进行诉讼的人。
专业鸿沟难以逾越——
请外援保证当事人质证权
北京大学卫生法学专家王岳指出,由于医患双方本身信息不对称,虽然当事人双方有质证的权利,但由于专业障碍难以真正起到质证的作用。在很多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依赖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且常常是一次鉴定决定结局。但如果鉴定结果出来后,当事方对于结果的准确性提出质疑,或者鉴定机构的答案并不能彻底说服当事方,对鉴定结果产生争议,法官就难以评判。此时就需要有更多的证据佐证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或者对鉴定结果进行权威性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证据准备环节中的“鉴定结论”被修改为“鉴定意见”。李涛说,这意味着鉴定结果不再是具有决定性的结论,而只是起辅助判断作用的证据性意见。这样做有利于强化庭审中涉及鉴定结果的实质性质证,规范质证程序,提高对科学证据的质量要求。而专家听证可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质证权。
此前,专家辅助人也曾运用在一些案件中,但是一般都是当事人双方各自寻找专家辅助人。李涛说,《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我们的理解是,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作为评判争议焦点的法官,也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
仍在探索阶段——
运作流程尚无一定之规
海淀区法院虽然尝试采用这一制度,但目前还是摸着石头过河。现在探索的流程是,争议案件由诉讼服务办公室启动专家技术审核服务,医疗领域的案件与海淀区医学会取得联系,从专家库选择相关领域的3名三甲医院主任医师,在法院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主持人由主审法官担任,专家辅助人可以在听证会上陈述质证意见,由法官总结争议焦点,当事人退场,由法官向专家辅助人进行咨询,之后形成意见,由专家确认签字,放入法院副卷宗,供法官在认证过程中参考。
李涛说,专家辅助人出庭参加诉讼,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监督者的角色,同时将对提高鉴定人的专业水平起到积极作用。但目前对专家辅助人资质的审核还有待完善和规范。
王岳认为,应该允许不同的意见在法庭上交锋。医学界学术流派众多,一台手术也会存在不同的观点,有可能因为法院选择的专家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意见。如果允许双方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同意见交锋后得出的结果,更易被各方接受。
有不少当事人希望在自己的案件中也引入这一制度。李涛说,专家辅助人制度并非必经法律程序,当事人可提出申请,但是否启动要由法官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