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广告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 |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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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稿关于虚假广告问题的修改、补充内容包括: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说,二审稿专门突出了“生命健康”,看似非常重视,实则限制了范围,建议把“生命健康”4个字去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吴恒建议,删去相关条款中“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的表述。吴恒认为,“造成消费者损害”有一个很难界定的问题,不利于从严加强对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款,“消费者有权要求广告发布者,以与发布虚假广告使用同样版面、同样频道、同样时长、同样频次、同样方式刊登澄清广告。”

  与会人员还就加大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提出了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温孚江认为,对假冒伪劣产品应重典治理,提高其违法成本。从目前的修改稿来看,这方面体现得不够。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徐建中建议,增加通过电视购物平台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的保护条款。大众传媒必须负起相关的法律责任,这对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运行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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