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回应社会抚养费管理问题

作者: | 20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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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宏文介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l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本标准、征收主体、经费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并授权省(区、市)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基层计划生育部门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姚宏文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因此,社会抚养费不属于中央财政收入,也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收入;社会抚养费的收入没有对应的支出科目,也不允许与计划生育支出挂钩,更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姚宏文表示,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是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足额保障。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应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并及时上缴国库。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各地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在当地政府指导下,依法依规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各项工作,包括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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